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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中國《仲裁法》第17條規定,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,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: 1.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; 2.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; 3.一方采取脅迫手段,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。 4.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。 5.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,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,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,仲裁協議無效。 6.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。有的仲裁協議規定,爭議發生後,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,這種協議是無效的。 7.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,仲裁協議無效。 8.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。有的仲裁協議規定,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,協商不成,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,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可向人民法院起訴,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。 (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。)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