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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心證原則在外國法文獻中往往被稱為自由心證主義。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行規範,不許當事人、公訴人合意變更或排除適用,也不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。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,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,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,根據經驗法則、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。自由心證(在中國又被稱為內心確信制度)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,通過內心的良知、理性等對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進行判斷,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。 (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。)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|